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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张剑说法】货车投保非营运险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:货车就是用来拉货 保险公司应理赔

来源:火狐娱乐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15 06:12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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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货车投保保险时投的是非营运险,出了交通事故后,保险公司拒绝理赔,认为车主是变更了用途。近日,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。

  2022年12月,李某驾驶货车在某停车场倒车,撞到左后部位彭某某停放的小轿车,致使彭某某车辆受损。

  彭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(下称甲保险公司)对轿车维修损失费用进行赔付后,将李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(下称乙保险公司)起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及乙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理赔款项22万余元。

  庭审中,乙保险公司辩称,货车司机李某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,但李某使用该货车进行营运,变更用途,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,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,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
  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,首先,李某所购的轻型普通货车本身就是货车属性,其投保时投保车辆种类亦登记为货车,货车不同于家庭自用的小轿车,其本身就具有运输货物的基本功能,李某使用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,属于正常应用限制范围,其仅在固定范围内拉货,应认定为按照正常用途使用车辆,且运输范围相对固定,乙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。

  其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规定,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案涉轻型普通货车从事货物运输,是对该车辆的正常使用,不应认定为是对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。

  最后,乙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,明知投保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,未询问该车的具体用途,也未明确告知该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必须变更为“营运”并投保营运险,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,发生意外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,有违诚信原则。

  据此,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21.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(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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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【张剑说法】货车投保非营运险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:货车就是用来拉货 保险公司应理赔

  货车投保保险时投的是非营运险,出了交通事故后,保险公司拒绝理赔,认为车主是变更了用途。近日,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。

  2022年12月,李某驾驶货车在某停车场倒车,撞到左后部位彭某某停放的小轿车,致使彭某某车辆受损。

  彭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(下称甲保险公司)对轿车维修损失费用进行赔付后,将李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(下称乙保险公司)起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及乙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理赔款项22万余元。

  庭审中,乙保险公司辩称,货车司机李某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,但李某使用该货车进行营运,变更用途,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,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地增加,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
  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,首先,李某所购的轻型普通货车本身就是货车属性,其投保时投保车辆种类亦登记为货车,货车不同于家庭自用的小轿车,其本身就具有运输货物的基本功能,李某使用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,属于正常应用限制范围,其仅在固定范围内拉货,应认定为按照正常用途使用车辆,且运输范围相对固定,乙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。

  其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规定,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案涉轻型普通货车从事货物运输,是对该车辆的正常使用,不应认定为是对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。

  最后,乙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,明知投保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,未询问该车的具体用途,也未明确告知该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必须变更为“营运”并投保营运险,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,发生意外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,有违诚信原则。

  据此,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21.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(实习生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)